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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代表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机构应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外国银行在同一城市不得同时设有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第六十一条 外国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如今,随着均瑶集团航空业务的布局,不断加码东航的股权,然而,吉祥航空10亿收购东方航空10.6亿股权却似乎遇到了点“麻烦”。560亿债务压顶在一系列资本腾挪后,“均瑶系”上市公司阵营初具雏形,金融版图也拼凑完整,成为资本市场中极具分量的玩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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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均益:说到贸易和双边关系的议题,我注意到在您的访问和与中国领导人会面的情况介绍中提到新西兰欢迎中国公司到新西兰投资,我相信您也知道有些中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不太顺利,比如说华为公司在5G领域的海外业务问题,这是中国观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我想知道新西兰在这个方面的立场如何?随着中国的发展和中国公司的成功,他们也想参与海外通讯领域的建设。
(十一)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后5日内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送相关资料。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五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